{"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19950720-第三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19950720-%E7%AC%AC%E4%B8%89%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三十二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公告","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七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