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19950720-第三十五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19950720-%E7%AC%AC%E4%B8%89%E5%8D%81%E4%BA%94%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三十五條","順序":34,"條號":"第三十五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左列競選經費之捐助:\n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n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n 三、同一種選舉其他政黨或候選人。\n 四、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n 政黨、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競選經費。","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