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19950720-第九十八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19950720-%E7%AC%AC%E4%B9%9D%E5%8D%81%E5%85%A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九十八條","順序":97,"條號":"第九十八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一、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者。\n 二、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對於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n 三、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n 四、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有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n 五、被罷免人有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者。\n 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九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