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19950720-第九十四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19950720-%E7%AC%AC%E4%B9%9D%E5%8D%81%E5%9B%9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九十四條","順序":93,"條號":"第九十四條","母層級":"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n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n 三、有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n 四、有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n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九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