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19950720-第二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19950720-%E7%AC%AC%E4%BA%8C%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n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五以上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n 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前項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之連署人名冊格式,印製名冊,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應填具連署切結書,並附加蓋本人印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無效。\n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連署切結書及加蓋連署人印章之連署人國民身分證影本。\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六項規定者。\n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無法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