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19950720-第二十六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19950720-%E7%AC%AC%E4%BA%8C%E5%8D%81%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n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n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確定者。\n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n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n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 九、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