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19950720-第五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19950720-%E7%AC%AC%E4%BA%94%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五十三條","順序":52,"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n 一、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者。\n 二、圈二組以上者。\n 三、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組者。\n 四、圈後加以塗改者。\n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n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n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組者。\n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者。\n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n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五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