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19950720-第八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19950720-%E7%AC%AC%E5%85%AB%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八十七條","順序":86,"條號":"第八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 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n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