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19950720-第四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19950720-%E7%AC%AC%E5%9B%9B%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四十二條","順序":41,"條號":"第四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活動","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 經兩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臺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n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n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