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一百條"}}],"filter":[]}},"page":1,"total":1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20031009-%E7%AC%AC%E4%B8%80%E7%99%BE%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909170702001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一百條","順序":1,"條號":"第一百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200922,"動作":"修正","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n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90917070200100","說明":"一、法院與檢察署雖關係密切,然本質上卻為兩個不同之獨立司法機關,且法院檢察署一詞容易造成民眾混淆,認為法官與檢察官為一體,使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經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後,法務部業已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讓民眾重拾對法治之信心。\n\n二、原刑事訴訟是「審」、「檢」、「辯」三方互相制衡之設計,然因法院與檢察署坐落同一棟大樓,且法官與檢察官又考訓合一,使人認為變成「審、檢」與「辯」二方對抗之體制,違背分權制衡之法治國原則,也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檢察署去「法院」化,是宣示檢察機關對於法院之制衡功能,重振人民對於法治之信賴。\n\n三、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已修正,將各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本條文尚未修正,為免民眾混淆,應儘速修正。\n\n四、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將本條文第一項中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之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_id":"0104318-bill-1090917070200100-20031009-第一百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一百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一百條","順序":99,"條號":"第一百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n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一百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一百條","順序":100,"條號":"第一百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n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一百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一百條","順序":100,"條號":"第一百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n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一百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一百條","順序":100,"條號":"第一百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n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一百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一百條","順序":101,"條號":"第一百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n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一百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一百條","順序":101,"條號":"第一百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n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一百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一百條","順序":101,"條號":"第一百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n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一百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一百條","順序":101,"條號":"第一百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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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刑事訴訟是「審」、「檢」、「辯」三方互相制衡之設計,然因法院與檢察署坐落同一棟大樓,且法官與檢察官又考訓合一,使人認為變成「審、檢」與「辯」二方對抗之體制,違背分權制衡之法治國原則,也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檢察署去「法院」化,是宣示檢察機關對於法院之制衡功能,重振人民對於法治之信賴。\n 三、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已修正,將各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本條文尚未修正,為免民眾混淆,應儘速修正。\n 四、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將本條文第一項中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之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一百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一百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一百條","順序":110,"條號":"第一百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n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211130-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一百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一百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