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十四條"}}],"filter":[]}},"page":1,"total":1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20031009-%E7%AC%AC%E4%B8%89%E5%8D%81%E5%9B%9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十四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三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十四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三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十四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三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十四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三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十四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三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十四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公告","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三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十四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公告","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三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十四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公告","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n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n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三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十四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節 選舉公告","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n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n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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