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1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20031009-%E7%AC%AC%E4%BA%8C%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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