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13,"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20031009-%E7%AC%AC%E4%BA%94%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08280701002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180918,"動作":"修正","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0828070100200","說明":"一、第一項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n\n二、選舉為國家重大事務,且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需有一定數量社會人士支援,始能順利圓滿完成,因其未若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自影響社會人士積極參與選務之意願,爰修正第二項,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辦法,將其發給要件作適度調整。","_id":"0104318-bill-1070828070100200-20031009-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09280702004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181009,"動作":"修正","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0928070200400","說明":"一、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將原條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修正為「失能」,俾維護弱勢者之權利。\n\n二、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二項,選舉乃國家重大事務,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仍需社會人士支援龐大選務。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惟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將影響社會人士參與選務時之權益維護。且為提升社會人士積極參與之意願,俾保障其權益,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相關辦法。","_id":"0104318-bill-1070928070200400-20031009-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七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 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七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 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七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 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七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 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七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 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七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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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為國家重大事務,且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需有一定數量社會人士支援,始能順利圓滿完成,因其未若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自影響社會人士積極參與選務之意願,爰修正第二項,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辦法,將其發給要件作適度調整。\n 三、該慰問金辦法所定發給事由、數額基準及相關規定宜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等一致,俾相關選務人員受慰問照護權益得以衡平。","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七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181120-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七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181120-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七條","順序":63,"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181120-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