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九條"}}],"filter":[]}},"page":1,"total":1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20031009-%E7%AC%AC%E5%85%AB%E5%8D%81%E4%B9%9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120701004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九條","順序":8,"條號":"第八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前法版本":"2006050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400","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九項未修正。\n\n二、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說明二。","_id":"0104318-bill-1050912070100400-20031009-第八十九條","_prev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九條","順序":88,"條號":"第八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共犯者,免除其刑。\n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九條","順序":88,"條號":"第八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共犯者,免除其刑。\n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九條","順序":88,"條號":"第八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60505,"動作":"修正","內容":"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060505-三讀","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至第九項未修正。\n 二、配合刑法第四章章名「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爰將第四項、第五項「共犯」修正為「正犯或共犯」。","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九條","順序":88,"條號":"第八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060505-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九條","順序":89,"條號":"第八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060505-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九條","順序":89,"條號":"第八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060505-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九條","順序":89,"條號":"第八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170331,"動作":"修正","內容":"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前法版本":"20060505-三讀","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九項未修正。\n 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鑑於原第三項前段所定沒收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上開刑法規定,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之查察,未符本法遏止賄選、端正選風之規範意旨,爰於第三項為特別規定,並將所定「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修正為「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另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所定「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_prev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九條","順序":89,"條號":"第八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前法版本":"20060505-三讀","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_prev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九條","順序":89,"條號":"第八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前法版本":"20060505-三讀","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_prev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九條","順序":89,"條號":"第八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前法版本":"20060505-三讀","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_prev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九條","順序":97,"條號":"第八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前法版本":"20060505-三讀","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_prev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