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四條"}}],"filter":[]}},"page":1,"total":1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20031009-%E7%AC%AC%E5%85%AB%E5%8D%81%E5%9B%9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120701004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四條","順序":5,"條號":"第八十四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400","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鑑於現行第四項前段所定沒收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上開刑法規定,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之查察,未符本法遏止賄選、端正選風之規範意旨,爰於第四項為特別規定,並將所定「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修正為「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另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所定「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又刑法修正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爰配合刪除第四項後段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_id":"0104318-bill-1050912070100400-20031009-第八十四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四條","順序":83,"條號":"第八十四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四條","順序":83,"條號":"第八十四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四條","順序":83,"條號":"第八十四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四條","順序":83,"條號":"第八十四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四條","順序":84,"條號":"第八十四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四條","順序":84,"條號":"第八十四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四條","順序":84,"條號":"第八十四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170331,"動作":"修正","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 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鑑於原第四項前段所定沒收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上開刑法規定,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之查察,未符本法遏止賄選、端正選風之規範意旨,爰於第四項為特別規定,並將所定「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修正為「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另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所定「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又刑法修正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爰配合刪除第四項後段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四條","順序":84,"條號":"第八十四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四條","順序":84,"條號":"第八十四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四條","順序":84,"條號":"第八十四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四條","順序":91,"條號":"第八十四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