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1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20031009-%E7%AC%AC%E5%85%AD%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十七條","順序":66,"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選舉結果","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之規定。\n 前項重行公告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十七條","順序":66,"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選舉結果","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之規定。\n 前項重行公告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十七條","順序":66,"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選舉結果","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之規定。\n 前項重行公告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十七條","順序":66,"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選舉結果","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之規定。\n 前項重行公告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選舉結果","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之規定。\n 前項重行公告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選舉結果","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之規定。\n 前項重行公告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選舉結果","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之規定。\n 前項重行公告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選舉結果","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之規定。\n 前項重行公告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選舉結果","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之規定。\n 前項重行公告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十七條","順序":67,"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選舉結果","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之規定。\n 前項重行公告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六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十七條","順序":74,"條號":"第六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節 選舉結果","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之規定。\n 前項重行公告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六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