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十條"}}],"filter":[]}},"page":1,"total":1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20031009-%E7%AC%AC%E5%9B%9B%E5%8D%81%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120701004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十條","順序":3,"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400","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至第四項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說明二。","_id":"0104318-bill-1050912070100400-20031009-第四十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n 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同一組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捐贈之總額,不得超過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n 前項之捐贈,個人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得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n 營利事業連續虧損三年以上者,不得捐贈競選經費。","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n 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同一組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捐贈之總額,不得超過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n 前項之捐贈,個人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得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n 營利事業連續虧損三年以上者,不得捐贈競選經費。","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n 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同一組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捐贈之總額,不得超過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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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捐贈,個人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得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n 營利事業連續虧損三年以上者,不得捐贈競選經費。","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活動","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n 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同一組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捐贈之總額,不得超過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n 前項之捐贈,個人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得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n 營利事業連續虧損三年以上者,不得捐贈競選經費。","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70331,"動作":"修正","內容":"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刪除。依政治獻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自該法施行日(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不再適用爰予刪除。又對於違反本條收受捐贈所得財物之沒收、追徵,係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鑑於本法上開條文已不再適用,爰併同刪除之。","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四十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四十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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