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401"}},{"term":{"法條代碼":"19990112-第三條"}}],"filter":[]}},"page":1,"total":17,"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401&lawline_id=19990112-%E7%AC%AC%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401","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223070200100","法條代碼":"19990112-第三條","順序":1,"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20160223,"動作":"修正","內容":"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採記名投票;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政治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應本於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n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因故出缺時,由立法委員補選產生,其選舉辦法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前法版本":"19990112-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223070200100","說明":"一、為推動國會改革,落實責任政治,爰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應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為維持國會自主及落實國會自律,並確保國會議長中立原則,增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政治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n\n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對於國會議事運作實屬重要,然現行條文對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出缺時,如何補選,無相關規定,爰補充之。","_id":"0104401-bill-1050223070200100-19990112-第三條","_prev_id":"0104401-19990112-三讀-19990112-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401","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225070260300","法條代碼":"19990112-第三條","順序":1,"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20160301,"動作":"修正","內容":"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採記名投票;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立法院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政治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前法版本":"19990112-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22507026030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n\n二、明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n\n三、明訂立法院院長、正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並不得兼任黨職,以確保議事中立公平原則之實踐。","_id":"0104401-bill-1050225070260300-19990112-第三條","_prev_id":"0104401-19990112-三讀-19990112-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401","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401070200400","法條代碼":"19990112-第三條","順序":1,"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20160412,"動作":"修正","內容":"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以記名投票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前法版本":"19990112-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401070200400","說明":"一、在議學規範中,對於人選的表決,係採取無記名投票;對事務的表決,係採取記名投票之基本原則。不記名投票的主要用意在於確保投票人個人自由意志的貫徹,不受他人影響;以秘密方式進行,可以讓投票者不必顧慮各種威脅利誘及情面干擾。記名投票則是表決公開,投票者必須對外界的期待與要求加以回應,並為其投票決定擔負起政治責任。\n\n二、民意代表由政黨提名,經人民以選舉方式委託監督政府,記名投票有其正當性。如前所述,選民與政黨、傳播媒體等可以經由公開的表決結果,評斷議員的政治表現,並在未來的選舉予以裁判。換言之,國會議員在議場中的各種表現,基本上應無秘密可言,贊成或反對都應該載於紀錄,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n\n三、準此,為配合憲法第六十六條修正草案,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條規定,將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予以明文。","_id":"0104401-bill-1050401070200400-19990112-第三條","_prev_id":"0104401-19990112-三讀-19990112-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401","法律版本代碼":"19990112-三讀","法條代碼":"19990112-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19990112,"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90112-三讀","說明":"","_id":"0104401-19990112-三讀-19990112-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401","法律版本代碼":"19990622-三讀","法條代碼":"19990112-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19990622,"動作":"未變更","內容":"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90112-三讀","說明":"","_id":"0104401-19990622-三讀-19990112-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401","法律版本代碼":"20011030-三讀","法條代碼":"19990112-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20011030,"動作":"未變更","內容":"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90112-三讀","說明":"","_id":"0104401-20011030-三讀-19990112-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401","法律版本代碼":"20020115-三讀","法條代碼":"19990112-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20020115,"動作":"未變更","內容":"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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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第二項前段增訂「、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後段並增訂「行使職權」等文字。","_id":"0104401-20161125-三讀-19990112-第三條","_prev_id":"0104401-19990112-三讀-19990112-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401","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19990112-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前法版本":"19990112-三讀","此法版本":"20161125-三讀","說明":"","_id":"0104401-20230512-三讀-19990112-第三條","_prev_id":"0104401-19990112-三讀-19990112-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