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65"}},{"term":{"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8,"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65&lawline_id=20110614-%E7%AC%AC%E4%B8%89%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29070201400","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七條","順序":5,"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161004,"動作":"修正","內容":"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n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之規定。\n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逾前條所定期間。\n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n四、自行請求評鑑。\n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n六、受評鑑法官死亡。\n七、請求顯無理由。","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29070201400","說明":"為避免法官任意的曲解法律,及審酌日本之法官評鑑方式,對於法律見解力,應納入評鑑之方式。\n\n法官評鑑乃非常之手段,應審慎為之,不應自行請求評鑑,否則難保假評鑑之名,行干自我保護之實,如此當非建立此一制度之本意。","_id":"0104565-bill-1050929070201400-20110614-第三十七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1018070200800","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七條","順序":8,"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181023,"動作":"修正","內容":"(不付評鑑決議之情形)\n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n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之規定。\n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逾前條所定期間。\n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n四、依據第三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請求評鑑。\n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n六、受評鑑法官死亡。\n七、請求顯無理由。\n前項第五款情形,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101807020080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四款並新增第二項。\n\n二、配合第三十條第三項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n\n三、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如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受評鑑之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宜者,請求人自應有重新請求個案評鑑之權利,爰增訂為第二項規定。","_id":"0104565-bill-1071018070200800-20110614-第三十七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10614-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七條","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110614,"動作":"制定","內容":"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n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之規定。\n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逾前條所定期間。\n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n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n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n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n 七、請求顯無理由。","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90628-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七條","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190628,"動作":"修正","內容":"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n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n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已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n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n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n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n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n 七、請求顯無理由。","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一、配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修正,酌予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文字,以資明確。\n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10614-第三十七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七條","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n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n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已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n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n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n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n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n 七、請求顯無理由。","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0522-三讀-20110614-第三十七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七條","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n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n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已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n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n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n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n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n 七、請求顯無理由。","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1230-三讀-20110614-第三十七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2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七條","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2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n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n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已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n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n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n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n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n 七、請求顯無理由。","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20531-三讀-20110614-第三十七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七條","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n 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n 二、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已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n 三、對不屬法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n 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n 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n 六、受評鑑法官死亡。\n 七、請求顯無理由。","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30411-三讀-20110614-第三十七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