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65"}},{"term":{"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九條"}}],"filter":[]}},"page":1,"total":7,"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65&lawline_id=20110614-%E7%AC%AC%E4%B8%89%E5%8D%81%E4%B9%9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1018070200800","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九條","順序":9,"條號":"第三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181023,"動作":"修正","內容":"(區別評鑑請求決議之懲處)\n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n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n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議決處分之種類。\n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n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無懲戒之必要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書面告誡,並得對外公開之。\n第一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101807020080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二項、第三項,現行條文第二項條次遞延並做文字修正。\n\n二、監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並就公務人員之違失逕行調查,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為互不隸屬之獨立機關,可各自獨立做成決議;故法官評鑑委員會就有懲戒必要者所作成之決議,即無須再經由監察院移送職務法庭,是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應付懲戒者,應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經由監察院審查。」,爰為第一項第一款修正。\n\n三、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應提升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決議之拘束效力,故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得議決處分之種類。\n\n四、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得接受人民陳情或主動進行調查,並就行為違失之公務人員行使糾舉權;為避免同一違失案件重複懲處之情狀,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除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外,亦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爰為第二項規定。\n\n五、依據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增訂第三項,明定評鑑委員會認為行為確有不當但情節未達重大程度者,可視情節輕重,予以書面告誡,並得視情狀決定是否公開。\n\n六、現行條文第二項移至第四項,並做文字修正。","_id":"0104565-bill-1071018070200800-20110614-第三十九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10614-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九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110614,"動作":"制定","內容":"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n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n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n 前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90628-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九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190628,"動作":"修正","內容":"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n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n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n 前項第一款情形,司法院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n 第一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一、監察院作為最高監察機關,並就公務人員之違失逕行調查,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為互不隸屬之獨立機關,可各自獨立做成決議。故法官評鑑委員會就有懲戒必要者所做成之決議,即無須再經由監察院移送職務法庭,避免疊床架屋。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升懲戒之效率。\n 二、為避免同一法官違失案件由法官評鑑委員會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後,監察院重複進行調查、彈劾程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在前項第一款之情形,司法院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n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予修正文字。","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10614-第三十九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九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n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n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n 前項第一款情形,司法院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n 第一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0522-三讀-20110614-第三十九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九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n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n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n 前項第一款情形,司法院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n 第一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1230-三讀-20110614-第三十九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2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九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2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n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n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n 前項第一款情形,司法院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n 第一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20531-三讀-20110614-第三十九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九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n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n 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n 前項第一款情形,司法院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n 第一項評鑑決議作成前,應予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30411-三讀-20110614-第三十九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