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65"}},{"term":{"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7,"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65&lawline_id=20110614-%E7%AC%AC%E4%B8%89%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1018070200800","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二條","順序":3,"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181023,"動作":"修正","內容":"(各級法院團體績效之評核)\n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核,其結果應對外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據。\n司法院為前項評核時,應考慮下列目標:\n一、精進支援審判活動為核心。\n二、普遍提升裁判品質及效能。\n三、適時與社會公眾對話並積極回應、調整。\n四、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推行成效。\n五、落實職務監督。\n第一項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與評核結果之公開方式與範圍,由司法院徵詢管理學界之意見定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核。","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1018070200800","說明":"一、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核應對外公開,以供社會大眾檢視,爰為第一項之修正。\n\n二、新增第二項。因團體績效評核之結果,可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據,其評核項目,自應以司法行政之落實與否,作為評核標準之目標,故明定司法院於進行團體績效評核時,應考慮「精進支援審判活動為核心」、「普遍提升裁判品質及效能」、「適時與社會公眾對話並積極回應、調整」、「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推行成效」、「落實職務監督」等目標。\n\n三、團體績效之評核,屬管理學之專業範疇,司法院於制訂評核標準、項目及方式時,理應徵詢學界之意見,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並遞延,同時明定司法院於必要時,得委託專業團體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核,以達有效評核之目標。","_id":"0104565-bill-1071018070200800-20110614-第三十二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10614-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二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110614,"動作":"制定","內容":"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n 前項評比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90628-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二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190628,"動作":"未變更","內容":"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n 前項評比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10614-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二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n 前項評比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0522-三讀-20110614-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二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n 前項評比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1230-三讀-20110614-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2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二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2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n 前項評比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20531-三讀-20110614-第三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二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n 前項評比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30411-三讀-20110614-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