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65"}},{"term":{"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條"}}],"filter":[]}},"page":1,"total":8,"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65&lawline_id=20110614-%E7%AC%AC%E4%B8%89%E5%8D%81%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1018070200800","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條","順序":1,"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181023,"動作":"修正","內容":"(法官個案評鑑之機制)\n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個案評鑑及全面評鑑。\n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n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n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n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n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n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n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n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n僅指摘法官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不得付個案評鑑。但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不在此限。","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1018070200800","說明":"一、為落實監督淘汰機制,法官評鑑應包含個案評鑑及全面評鑑,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個案評鑑及全面評鑑之權。\n\n二、本條第二項旨在規範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對於有第二項各款情事之法官,應付評鑑,依評鑑結果為適當之處理。\n\n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明顯違誤,而侵害人民權益者,既已造成人民權益及司法信譽之損害,已足作為請求評鑑之事由。又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之用語,易與現行第三十六條時效起算時點及方式產生混淆。爰參考民國99年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版《法官法》草案(院總第445號政府提案第12299號),並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修正,刪除第二項第一款「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之文字。\n\n四、修正第二款至第六款。蓋法官評鑑委員會本得視具體情況及情節輕重,依法官法第三十九條建議懲戒或處分之種類,輕至命令促其注意、警告或申誡,重至撤職、免職。而各款所定事由如: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或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等,本質上即為較嚴重之違失行為,無須再加上「情節重大」之要件。而違反職務義務、怠於執行職務(第二十一條)、違反參政禁止(第十五條)、兼職禁止(第十六條)之規範、違反守密義務(第十八條)等,亦可視具體情狀而為不同處置,爰刪除各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事由中「情節重大」要件,並酌為文字修正。\n\n五、修正第三項,按法律見解固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惟法律見解之範圍應予明確,如事實認定與卷內證據明顯不符、對於爭點有所誤認、欠缺法條所規範之構成要件事實而為相反之認識等,並非本項不得納為評鑑事由之範圍內,爰修正第三項文字,明定不得僅因法律見解之選擇適用,作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但有關事實與法律的涵攝不在此限。","_id":"0104565-bill-1071018070200800-20110614-第三十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519070200500","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條","順序":2,"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160524,"動作":"修正","內容":"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n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n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侵害人民權益者。\n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者。\n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n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n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者。\n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者。\n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n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應僅限於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519070200500","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項未修正。\n\n二、本條旨在規範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對於有第二項各款情事之法官,應付評鑑,依評鑑結果為適當之處理。\n\n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明顯違誤,而侵害人民權益者,既已造成人民權益及司法信譽之損害,已足作為請求評鑑之事由。又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之用語,易與現行第三十六條時效起算時點及方式產生混淆。爰參考民國100年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版《法官法》草案(院總第445號),並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修正,刪除第二項第一款「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之文字。\n\n四、修正第二款至第七款。蓋法官評鑑委員會本得視具體情況及情節輕重,依法官法第三十九條建議懲戒或處分之種類,輕至命令促其注意、警告或申誡,重至撤職、免職。而各款所定事由如: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或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等,本質上即為較嚴重之違失行為,無須於再加上「情節重大」之要件。而違反職務義務、怠於執行職務(第二十一條)、違反參政禁止(第十五條)、兼職禁止(第十六條)之規範、違反守密義務(第十八條)等,亦可視具體情狀而為不同處置,爰刪除各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事由中「情節重大」要件,並酌為文字修正。\n\n五、修正第三項,按法律見解固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惟法律見解之範圍應予明確,如事實認定與卷內證據明顯不符、對於爭點有所誤認、欠缺法條所規範之構成要件事實而為相反之認識等,並非本項不得納為評鑑事由之範圍內,爰修正第三項文字,明定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應僅限於單純適用法律之見解。","_id":"0104565-bill-1050519070200500-20110614-第三十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10614-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110614,"動作":"制定","內容":"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n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n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n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n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n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n 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n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n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n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90628-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190628,"動作":"修正","內容":"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n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n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n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n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n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n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n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n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n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一、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n 二、為適度放寬請求評鑑事由,爰酌予修正第二項第一款、第五款文字。","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10614-第三十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n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n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n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n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n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n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n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n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n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0522-三讀-20110614-第三十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n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n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n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n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n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n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n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n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n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1230-三讀-20110614-第三十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2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2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n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n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n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n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n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n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n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n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n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20531-三讀-20110614-第三十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法官評鑑","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n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n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n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n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n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n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n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n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n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30411-三讀-20110614-第三十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