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65"}},{"term":{"法條代碼":"20110614-第六條"}}],"filter":[]}},"page":1,"total":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65&lawline_id=20110614-%E7%AC%AC%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10614-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日期":20110614,"動作":"制定","內容":"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法官:\n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 二、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職位之尊嚴。\n 三、曾任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撤職以上處分確定。\n 四、曾任公務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免職處分確定。但因監護宣告受免職處分,經撤銷監護宣告者,不在此限。\n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n 六、曾任民選公職人員離職後未滿三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90628-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日期":20190628,"動作":"未變更","內容":"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法官:\n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 二、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職位之尊嚴。\n 三、曾任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撤職以上處分確定。\n 四、曾任公務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免職處分確定。但因監護宣告受免職處分,經撤銷監護宣告者,不在此限。\n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n 六、曾任民選公職人員離職後未滿三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10614-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法官:\n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 二、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職位之尊嚴。\n 三、曾任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撤職以上處分確定。\n 四、曾任公務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免職處分確定。但因監護宣告受免職處分,經撤銷監護宣告者,不在此限。\n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n 六、曾任民選公職人員離職後未滿三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0522-三讀-20110614-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法官:\n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 二、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職位之尊嚴。\n 三、曾任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撤職以上處分確定。\n 四、曾任公務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免職處分確定。但因監護宣告受免職處分,經撤銷監護宣告者,不在此限。\n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n 六、曾任民選公職人員離職後未滿三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1230-三讀-20110614-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2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日期":2022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法官:\n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 二、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職位之尊嚴。\n 三、曾任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撤職以上處分確定。\n 四、曾任公務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免職處分確定。但因監護宣告受免職處分,經撤銷監護宣告者,不在此限。\n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n 六、曾任民選公職人員離職後未滿三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20531-三讀-20110614-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法官:\n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 二、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職位之尊嚴。\n 三、曾任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撤職以上處分確定。\n 四、曾任公務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受免職處分確定。但因監護宣告受免職處分,經撤銷監護宣告者,不在此限。\n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n 六、曾任民選公職人員離職後未滿三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30411-三讀-20110614-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