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65"}},{"term":{"法條代碼":"20110614-第十五條"}}],"filter":[]}},"page":1,"total":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65&lawline_id=20110614-%E7%AC%AC%E5%8D%81%E4%BA%94%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10614-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日期":20110614,"動作":"制定","內容":"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n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n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90628-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日期":20190628,"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n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n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10614-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n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n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0522-三讀-20110614-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n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n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1230-三讀-20110614-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2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日期":2022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n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n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20531-三讀-20110614-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n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n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30411-三讀-20110614-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