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65"}},{"term":{"法條代碼":"20110614-第十六條"}}],"filter":[]}},"page":1,"total":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65&lawline_id=20110614-%E7%AC%AC%E5%8D%81%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10614-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日期":20110614,"動作":"制定","內容":"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n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n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n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n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n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90628-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日期":20190628,"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n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n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n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n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n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10614-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n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n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n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n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n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0522-三讀-20110614-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n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n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n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n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n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1230-三讀-20110614-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2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日期":2022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n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n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n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n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n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20531-三讀-20110614-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n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n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n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n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n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30411-三讀-20110614-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