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65"}},{"term":{"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8,"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65&lawline_id=20110614-%E7%AC%AC%E5%9B%9B%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1015070200800","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四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181015,"動作":"修正","內容":"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n職務法庭審理下一審級法官之下列事項:\n一、法官懲戒之事項。\n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n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n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n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n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第二項所列情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1015070200800","說明":"參考日本負責法官懲戒的是由上一級的法院負責,甚至高等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懲戒,是由相當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最高法院大法庭15名法官負責,如此設計避免官官相護。","_id":"0104565-bill-1071015070200800-20110614-第四十七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四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90401070201300","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七條","順序":6,"條號":"第四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00408,"動作":"修正","內容":"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n一、法官懲戒之事項。\n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n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n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n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前法版本":"20190628-三讀","此法版本":"bill-1090401070201300","說明":"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_id":"0104565-bill-1090401070201300-20110614-第四十七條","_prev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10614-第四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10614-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七條","順序":46,"條號":"第四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110614,"動作":"制定","內容":"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n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n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n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n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n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四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90628-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七條","順序":48,"條號":"第四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190628,"動作":"修正","內容":"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n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n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n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n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n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前法版本":"20110614-三讀","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一、為使職務法庭判決更臻妥適,以及落實大法官釋字第七五二號解釋精神,賦予當事人於不服職務法庭判決時,得循上訴程序救濟,以發揮糾錯或權利保護功能,爰將職務法庭制度改採一級二審制,並將之移置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故配合修正第一項序文之規定。\n 二、第二項未修正。","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10614-第四十七條","_prev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四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七條","順序":48,"條號":"第四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00522,"動作":"修正","內容":"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n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n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n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n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n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前法版本":"20190628-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_id":"0104565-20200522-三讀-20110614-第四十七條","_prev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10614-第四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七條","順序":48,"條號":"第四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n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n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n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n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n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前法版本":"20190628-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1230-三讀-20110614-第四十七條","_prev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10614-第四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2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七條","順序":48,"條號":"第四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2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n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n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n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n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n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前法版本":"20190628-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20531-三讀-20110614-第四十七條","_prev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10614-第四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七條","順序":48,"條號":"第四十七條","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n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n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n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n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n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前法版本":"20190628-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30411-三讀-20110614-第四十七條","_prev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10614-第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