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65"}},{"term":{"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六條"}}],"filter":[]}},"page":1,"total":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65&lawline_id=20110614-%E7%AC%AC%E5%9B%9B%E5%8D%81%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10614-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六條","順序":45,"條號":"第四十六條","母層級":"第六章 法官之保障","日期":20110614,"動作":"制定","內容":"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審級調動:\n 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編制員額增減而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n 二、於高等法院繼續服務二年以上,為堅實事實審功能,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n 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顯然不適合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n 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10614-三讀-20110614-第四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90628-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六條","順序":47,"條號":"第四十六條","母層級":"第六章 法官之保障","日期":20190628,"動作":"未變更","內容":"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審級調動:\n 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編制員額增減而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n 二、於高等法院繼續服務二年以上,為堅實事實審功能,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n 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顯然不適合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n 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10614-第四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六條","順序":47,"條號":"第四十六條","母層級":"第六章 法官之保障","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審級調動:\n 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編制員額增減而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n 二、於高等法院繼續服務二年以上,為堅實事實審功能,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n 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顯然不適合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n 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0522-三讀-20110614-第四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六條","順序":47,"條號":"第四十六條","母層級":"第六章 法官之保障","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審級調動:\n 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編制員額增減而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n 二、於高等法院繼續服務二年以上,為堅實事實審功能,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n 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顯然不適合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n 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1230-三讀-20110614-第四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2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六條","順序":47,"條號":"第四十六條","母層級":"第六章 法官之保障","日期":2022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審級調動:\n 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編制員額增減而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n 二、於高等法院繼續服務二年以上,為堅實事實審功能,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n 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顯然不適合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n 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20531-三讀-20110614-第四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10614-第四十六條","順序":47,"條號":"第四十六條","母層級":"第六章 法官之保障","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審級調動:\n 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編制員額增減而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n 二、於高等法院繼續服務二年以上,為堅實事實審功能,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n 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顯然不適合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n 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614-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30411-三讀-20110614-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