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65"}},{"term":{"法條代碼":"20190628-第一百零一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65&lawline_id=20190628-%E7%AC%AC%E4%B8%80%E7%99%BE%E9%9B%B6%E4%B8%80%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90628-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一百零一條之一","順序":115,"條號":"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母層級":"第十一章 附則","日期":20190628,"動作":"增訂","內容":"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職務法庭之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n 一、由職務法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n 二、其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本法修正施行後,於施行前原繫屬於職務法庭尚未終結之案件,如何適用本法,應予規範,俾免新舊法適用之爭議。\n 三、按程序從新原則為訴訟法之基本法理,爰為本條第一款規定,故新法施行前已依舊法裁判之案件,即不得上訴;但新法施行後始為裁判之案件,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得提起上訴。另基於法律安定原則,且為免滋生疑義,乃於但書明定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n 四、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為,其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參酌歷來司法實務所揭示之「實體從舊從輕」原則,爰於本條第二款明定之,以資明確。","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90628-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一百零一條之一","順序":115,"條號":"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母層級":"第十一章 附則","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職務法庭之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n 一、由職務法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n 二、其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0522-三讀-20190628-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一百零一條之一","順序":115,"條號":"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母層級":"第十一章 附則","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職務法庭之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n 一、由職務法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n 二、其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1230-三讀-20190628-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2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一百零一條之一","順序":115,"條號":"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母層級":"第十一章 附則","日期":2022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職務法庭之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n 一、由職務法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n 二、其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20531-三讀-20190628-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一百零一條之一","順序":115,"條號":"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母層級":"第十一章 附則","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職務法庭之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n 一、由職務法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n 二、其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30411-三讀-20190628-第一百零一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