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65"}},{"term":{"法條代碼":"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三"}}],"filter":[]}},"page":1,"total":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65&lawline_id=20190628-%E7%AC%AC%E4%BA%94%E5%8D%81%E4%B9%9D%E6%A2%9D%E4%B9%8B%E4%B8%89","lawline":[{"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90628-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三","順序":67,"條號":"第五十九條之三","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190628,"動作":"增訂","內容":"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n 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n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n 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n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辯護。\n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乃就職務法庭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為概括之規定。凡應適用法規而不適用,或適用不當者,皆為違背法令。\n 三、第一項概括之違背法令,須與原審判決有因果關係者,始得據為上訴之理由。惟此因果關係有時難以斷定,且某些重要之程序規定,復有絕對遵守之必要,故於本條第二項,列舉違背程序法上重要規定之情形,定為當然違背法令,得提起上訴。至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如僅屬細節事項,既非原判決之重要依據,亦不足以動搖判決之基礎者,則應無許其提起上訴之必要,併此敘明。","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三"},{"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三","順序":67,"條號":"第五十九條之三","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n 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n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n 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n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辯護。\n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0522-三讀-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三"},{"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三","順序":67,"條號":"第五十九條之三","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n 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n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n 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n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辯護。\n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1230-三讀-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三"},{"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2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三","順序":67,"條號":"第五十九條之三","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2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n 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n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n 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n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辯護。\n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20531-三讀-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三"},{"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三","順序":67,"條號":"第五十九條之三","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n 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n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n 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n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辯護。\n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30411-三讀-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