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65"}},{"term":{"法條代碼":"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四"}}],"filter":[]}},"page":1,"total":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65&lawline_id=20190628-%E7%AC%AC%E4%BA%94%E5%8D%81%E4%B9%9D%E6%A2%9D%E4%B9%8B%E5%9B%9B","lawline":[{"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90628-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四","順序":68,"條號":"第五十九條之四","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190628,"動作":"增訂","內容":"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n 一、當事人。\n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n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n 四、上訴理由。\n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n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n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n 第一項上訴狀內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當事人對於職務法庭判決上訴,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職務法庭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四"},{"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四","順序":68,"條號":"第五十九條之四","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n 一、當事人。\n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n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n 四、上訴理由。\n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n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n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n 第一項上訴狀內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0522-三讀-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四"},{"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四","順序":68,"條號":"第五十九條之四","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n 一、當事人。\n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n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n 四、上訴理由。\n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n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n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n 第一項上訴狀內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1230-三讀-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四"},{"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2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四","順序":68,"條號":"第五十九條之四","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2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n 一、當事人。\n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n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n 四、上訴理由。\n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n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n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n 第一項上訴狀內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20531-三讀-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四"},{"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四","順序":68,"條號":"第五十九條之四","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n 一、當事人。\n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n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n 四、上訴理由。\n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n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n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n 第一項上訴狀內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30411-三讀-20190628-第五十九條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