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65"}},{"term":{"法條代碼":"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filter":[]}},"page":1,"total":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65&lawline_id=20190628-%E7%AC%AC%E5%9B%9B%E5%8D%81%E5%85%AB%E6%A2%9D%E4%B9%8B%E4%BA%8C","lawline":[{"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90401070201300","法條代碼":"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順序":8,"條號":"第四十八條之二","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00408,"動作":"修正","內容":"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n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前法版本":"20190628-三讀","此法版本":"bill-1090401070201300","說明":"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院長」,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_id":"0104565-bill-1090401070201300-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_prev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190628-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順序":51,"條號":"第四十八條之二","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190628,"動作":"增訂","內容":"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n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628-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職務法庭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增訂本條明定受理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合議庭成員及產生方式。","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順序":51,"條號":"第四十八條之二","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00522,"動作":"修正","內容":"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n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前法版本":"20190628-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法官」,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_id":"0104565-20200522-三讀-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_prev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順序":51,"條號":"第四十八條之二","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n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前法版本":"20190628-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01230-三讀-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_prev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2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順序":51,"條號":"第四十八條之二","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2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n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前法版本":"20190628-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20531-三讀-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_prev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法律代碼":"0104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順序":51,"條號":"第四十八條之二","母層級":"第七章 職務法庭","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n 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前法版本":"20190628-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_id":"0104565-20230411-三讀-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_prev_id":"0104565-20190628-三讀-20190628-第四十八條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