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91"}}],"filter":[]}},"page":1,"total":369,"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91","lawline":[{"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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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日期":20170516,"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n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n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n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n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前法版本":"20140520-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510070100100","說明":"一、公平交易法全文修正已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修正施行後之公平交易法已將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違反原第二十條(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刑事處罰規定刪除;另將原條文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刪除,條次變更為第二十條,使該等違法行為類型,回歸營業秘密法規範。是現行條文第二款前段中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之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規定,自應配合刪除。\n\n二、其餘未修正。","_id":"0104591-bill-1060510070100100-20070305-第三條","_prev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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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n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n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n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n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n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n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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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一、營業秘密法為智慧財產權法制之一環,是以原條文第一款即明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包括營業秘密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因營業秘密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之一至第十三條之四,明定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態樣及其刑責。準此,違反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亦應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又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罪,涉及秘密保持命令所保護之營業秘密範圍及行為是否違反該命令之認定,具有專業性,並有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保護其營業秘密之必要,故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罪之刑事案件亦應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爰於原條文第二款增訂違反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之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n 二、其餘未修正。","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三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510070100100","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一條","順序":2,"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70516,"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n執行處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n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510070100100","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n\n二、司法事務官之工作與律師所執行之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_id":"0104591-bill-1060510070100100-20070305-第十一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522,"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n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n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n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n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前法版本":"20140520-三讀","此法版本":"20180522-三讀","說明":"一、公平交易法全文修正已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修正施行後之公平交易法已將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違反原第二十條(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刑事處罰規定刪除;另將原條文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刪除,條次變更為第二十條,使該等違法行為類型,回歸營業秘密法規範。是原條文第二款前段中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之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規定,自應配合刪除。\n 二、其餘未修正。","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三條","_prev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n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n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n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n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411,"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n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n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第一審刑事案件;營業秘密法之第二審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第一審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n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n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前法版本":"20191217-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1-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三條","_prev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n 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慧財產法院分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n 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慧財產法院分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n 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慧財產法院分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n 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慧財產法院分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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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170516,"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n一、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n二、曾任實任法官或實任檢察官。\n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任薦任以上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n四、曾實際執行智慧財產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有關智慧財產之審查、訴願或法制業務合計十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n符合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人員,其改任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人員,其遴選程序、法官年齡限制及研習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510070100100","說明":"一、第一項序文參考法官法第五條之立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n\n二、法官法第五條第五項明定:「其他專業法院之法官任用資格另以法律定之。」所稱其他專業法院,係指同條第二項、第三項行政法院以外之專業法院,例如:智慧財產法院。另智慧財產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同屬第二審之專業法院,除因應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專業需求外,其餘有關該二專業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規定應儘量一致。爰參酌法官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n\n三、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現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別移列,並參酌法官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資格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由現行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移列,並參酌法官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資格修正。\n\n四、關於法官之遷調改任,法官法第十條第一項明定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本院並本此授權會同考試院訂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是關於專業法院法官遷調改任之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事項,應於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中明定之。現行第二項有關成立遴選委員會、在職研習等事宜,與法官法上開規定不符,依法官法第一百零一條「自本法施行後,現行法律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之相關規定,與本法牴觸者,不適用之。」之規定,應予配合修正。爰修正第二項,明定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人員,其改任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事項,應適用法官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至具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資格者,雖亦具第二款所稱曾任實任法官之資格,然因其於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時,已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授權本院訂定之「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規定,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自無庸重新取得改任資格及在職研習之必要,爰單獨列款,以資區別。\n\n五、法官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法官之遴選係由司法院所設之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再者,法官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復明定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法官之遴選,其程序、法官年齡限制及研習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本院並本此授權訂定「法官遴選辦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現行第三項有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及職前研習等事項,與法官法上開規定未符,依法官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應予配合修正。爰修正第三項,明定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人員,其遴選程序、法官年齡限制及研習等事項,應適用法官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_id":"0104591-bill-1060510070100100-20070305-第十三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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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n","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n","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n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刑事案件,其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為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n","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一、增列第二項。\n 二、明確規定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相關案件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為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五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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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170516,"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改任與遴選審查,應注意其品德、經驗與專業法學之素養。\n司法院每年應辦理智慧財產法院人員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510070100100","說明":"一、配合第十三條已刪除甄試之規定,第一項略作修正,並增加改任之規定,以符體例。\n\n二、第二項未修正。","_id":"0104591-bill-1060510070100100-20070305-第十四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n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刑事案件,其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為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n","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五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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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審判案件,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及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民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通常程序,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n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n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審判案件,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及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民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通常程序,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n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n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11104,"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審判案件,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民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n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n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11104-三讀","說明":"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增訂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於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不適用之。上開規定修正後,智慧財產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均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並無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爰現行第一項有關智慧財產法院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及通常程序,分別以法官一人獨任、三人合議行之等相關文字配合刪除。\n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六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4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審判案件,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民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n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n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11104-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六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510070100100","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順序":5,"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70516,"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510070100100","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為因應原住民族案件之傳譯需要,落實保障不通國語之本國人及外籍人士等之權益,並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三項,明定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以因應原住民族案件及日漸增多的涉外案件。","_id":"0104591-bill-1060510070100100-20070305-第十九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審判案件,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民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n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n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11104-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六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除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第一審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外,其餘以三人合議行之。\n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n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411,"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n 一、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第一審程序。\n 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適用簡式審判、簡易或協商程序之第一審刑事案件。\n 三、與前款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關係而起訴或合併起訴之簡式審判、簡易或協商程序。\n 四、前二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n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n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前法版本":"20191217-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1-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六條","_prev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n 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n","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n 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n","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n 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n","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n 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n","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4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n 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n","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510070100100","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三十八條","順序":6,"條號":"第三十八條","母層級":"第六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日期":20170516,"動作":"修正","內容":"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510070100100","說明":"現行本條罰金之數額已不合時宜,且為與法院組織法之規範一致,爰適度提高其數額。","_id":"0104591-bill-1060510070100100-20070305-第三十八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三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n 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n","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n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n","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n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n","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n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n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n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n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40520,"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n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一、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爰配合刪除原條文第一項關於法官兼任院長之職務列等規定。\n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八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510070100100","法條代碼":"20170516-第三十八條之一","順序":7,"條號":"第三十八條之一","母層級":"","日期":20170516,"動作":"增訂","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n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n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bill-1060510070100100","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於我國現今之社會環境,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目的,除於輔助筆錄製作外,同時含有兼顧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及藉由法庭活動之公開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並達到司法之可課責性。爰參酌美國交付法庭影音資料之三個目的:(一)滿足人民之司法近用權,(二)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三)司法課責。故經審判長許可自行錄音、錄影、經法院許可或因其他原因(含合法、非法或未經許可私自錄音、錄影)取得而持有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利用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自應符合上述交付之目的,才具備正當合理性。如以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而使用錄音、錄影內容之行為,恐有致生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之虞,即有違許可交付之目的,自屬法所不許,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為防杜上開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將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且為維護審判秩序,確保法院獨立審判之公正形象,並兼顧當事人與其他參與訴訟程序關係人之權益,爰參酌行政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管轄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二項前段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裁罰機關為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且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以行政罰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至於對該行政處分不服者,自得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因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錄音、錄影內容,而另觸犯其他法律規定須負刑責時(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自應從該法律規定處斷,爰為第二項但書規定。\n\n四、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司法機關本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惟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時,乃居於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其處罰之性質與一般行政機關所為之裁罰處分相同,職是,為使司法行政機關上開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有所依循,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二項之處罰及救濟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_id":"0104591-bill-1060510070100100-20170516-第三十八條之一"},{"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n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八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n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n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之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庭。\n 各庭置庭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之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庭。\n 各庭置庭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之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庭。\n 各庭置庭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之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庭。\n 各庭置庭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40520,"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之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庭。\n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n 二、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原條文第二項關於法官兼任庭長之職務列等規定。","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九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510070100100","法條代碼":"20070305-第四十五條","順序":8,"條號":"第四十五條","母層級":"第八章 附則","日期":20170516,"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510070100100","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_id":"0104591-bill-1060510070100100-20070305-第四十五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四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之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庭。\n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九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n 各庭置庭長一人,分別於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411,"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n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前法版本":"20191217-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1-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九條","_prev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n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n 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n 前二項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法官、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服務年資,合併計算。\n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n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n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n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n 法官助理之遴聘事項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612,"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n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n 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n 前二項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法官、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服務年資,合併計算。\n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n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n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n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n 法官助理之遴聘事項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一、現行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惟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規定,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繼續服務二年以上,始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致業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之地方法院法官調任智慧財產法院,在其繼續服務滿二年以前,僅得核派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法官職務,並祇得支領簡任第十一職等主管職務加給,形成實質降級、減俸之結果,有違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爰修正第二項,增列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之規定。\n 二、其餘未修正。","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十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n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n 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n 前二項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法官、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服務年資,合併計算。\n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n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n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n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n 法官助理之遴聘事項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十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n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n 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n 前二項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法官、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服務年資,合併計算。\n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n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n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n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n 法官助理之遴聘事項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090612-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十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40520,"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n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n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n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n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n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20090612-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一、配合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刪除原條文第一項關於法官職務列等及第二項至第四項有關法官職等晉敘之規定。\n 二、原條文第五項至第八項內容未修正,項次移列第二項至第五項。\n 三、原條文第九項修正為「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項次移列第六項。","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十條","_prev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n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n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n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n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n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20090612-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十條","_prev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分別依其改任或遴選之類別,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或商業事件之審判相關事務。\n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n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n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n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n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411,"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n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n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n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n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n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20191217-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1-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十條","_prev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n 執行處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n 執行處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n 執行處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n 執行處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4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n 執行處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522,"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n 執行處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n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80522-三讀","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n 二、司法事務官之工作與律師所執行之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十一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強制執行事務,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強制執行事務,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40520,"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n 前項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已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n 前項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n 第二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n 二、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智慧財產法院同為第二審級法院,惟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以下稱本法)並無相同規定;基於衡平考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規定,並配合增訂第三項,明定前開晉敘所需符合之服務年資條件,應將擔任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以資周全。\n 三、原條文對業經晉敘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少年及家事法院公設辯護人,於調任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後之職務列等規定闕如,不利調派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績優公設辯護人至智慧財產法院服務。爰於第二項後段增訂已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之公設辯護人,於調任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後,得敘原職務列等之規定。\n 四、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增訂第四項,明定第二項晉敘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十二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n 前項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已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n 前項智慧財產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n 第二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十二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n 前項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已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n 前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n 第二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411,"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一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n 前項公設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已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n 前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n 第二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前法版本":"20191217-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1-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十二條","_prev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n 二、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二年以上,或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職務五年以上並任薦任以上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n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並曾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律師職務八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n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課程五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n 五、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者。\n 六、曾在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簡任公務人員,曾辦理有關智慧財產之審查、訴願或法制業務合計十年以上者。\n 具有前項第二款之資格改任者,應由司法院成立遴選委員會遴選之,於任用前,並應施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技術領域之在職研習;其遴選委員會組織、遴選及在職研習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n 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資格者,應經司法院成立之甄試審查委員會甄試審查合格,並施以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職前研習合格後任用之;其甄試審查委員會組織、甄試審查及職前研習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n 二、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二年以上,或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職務五年以上並任薦任以上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n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並曾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律師職務八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n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課程五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n 五、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者。\n 六、曾在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簡任公務人員,曾辦理有關智慧財產之審查、訴願或法制業務合計十年以上者。\n 具有前項第二款之資格改任者,應由司法院成立遴選委員會遴選之,於任用前,並應施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技術領域之在職研習;其遴選委員會組織、遴選及在職研習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n 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資格者,應經司法院成立之甄試審查委員會甄試審查合格,並施以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職前研習合格後任用之;其甄試審查委員會組織、甄試審查及職前研習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n 二、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二年以上,或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職務五年以上並任薦任以上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n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並曾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律師職務八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n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課程五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n 五、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者。\n 六、曾在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簡任公務人員,曾辦理有關智慧財產之審查、訴願或法制業務合計十年以上者。\n 具有前項第二款之資格改任者,應由司法院成立遴選委員會遴選之,於任用前,並應施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技術領域之在職研習;其遴選委員會組織、遴選及在職研習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n 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資格者,應經司法院成立之甄試審查委員會甄試審查合格,並施以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職前研習合格後任用之;其甄試審查委員會組織、甄試審查及職前研習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n 二、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二年以上,或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職務五年以上並任薦任以上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n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並曾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律師職務八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n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課程五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n 五、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者。\n 六、曾在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簡任公務人員,曾辦理有關智慧財產之審查、訴願或法制業務合計十年以上者。\n 具有前項第二款之資格改任者,應由司法院成立遴選委員會遴選之,於任用前,並應施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技術領域之在職研習;其遴選委員會組織、遴選及在職研習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n 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資格者,應經司法院成立之甄試審查委員會甄試審查合格,並施以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職前研習合格後任用之;其甄試審查委員會組織、甄試審查及職前研習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14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n 二、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二年以上,或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職務五年以上並任薦任以上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n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並曾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律師職務八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n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課程五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n 五、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者。\n 六、曾在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簡任公務人員,曾辦理有關智慧財產之審查、訴願或法制業務合計十年以上者。\n 具有前項第二款之資格改任者,應由司法院成立遴選委員會遴選之,於任用前,並應施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技術領域之在職研習;其遴選委員會組織、遴選及在職研習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n 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資格者,應經司法院成立之甄試審查委員會甄試審查合格,並施以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職前研習合格後任用之;其甄試審查委員會組織、甄試審查及職前研習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180522,"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n 一、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n 二、曾任實任法官或實任檢察官。\n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任薦任以上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n 四、曾實際執行智慧財產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有關智慧財產之審查、訴願或法制業務合計十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n 符合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人員,其改任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 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人員,其遴選程序、法官年齡限制及研習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80522-三讀","說明":"一、第一項序文參考法官法第五條之立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n 二、法官法第五條第五項明定:「其他專業法院之法官任用資格另以法律定之。」所稱其他專業法院,係指同條第二項、第三項行政法院以外之專業法院,例如:智慧財產法院。另智慧財產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同屬第二審之專業法院,除因應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專業需求外,其餘有關該二專業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規定應儘量一致。爰參酌法官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n 三、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原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別移列,並參酌法官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資格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由原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移列,並參酌法官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資格修正。\n 四、關於法官之遷調改任,法官法第十條第一項明定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司法院並本此授權會同考試院訂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是關於專業法院法官遷調改任之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事項,應於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中明定之。原第二項有關成立遴選委員會、在職研習等事宜,與法官法上開規定不符,依法官法第一百零一條「自本法施行後,現行法律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之相關規定,與本法牴觸者,不適用之。」之規定,應予配合修正。爰修正第二項,明定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人員,其改任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事項,應適用法官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至具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資格者,雖亦具第二款所稱曾任實任法官之資格,然因其於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時,已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授權本院訂定之「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規定,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自無庸重新取得改任資格及在職研習之必要,爰單獨列款,以資區別。\n 五、法官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法官之遴選係由司法院所設之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再者,法官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復明定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法官之遴選,其程序、法官年齡限制及研習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並本此授權訂定「法官遴選辦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原第三項有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及職前研習等事項,與法官法上開規定未符,依法官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應予配合修正。爰修正第三項,明定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人員,其遴選程序、法官年齡限制及研習等事項,應適用法官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十三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n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411,"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n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前法版本":"20191217-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1-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十三條","_prev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品德、經驗與專業法學之素養。\n 司法院每年應辦理智慧財產法院人員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品德、經驗與專業法學之素養。\n 司法院每年應辦理智慧財產法院人員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品德、經驗與專業法學之素養。\n 司法院每年應辦理智慧財產法院人員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品德、經驗與專業法學之素養。\n 司法院每年應辦理智慧財產法院人員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14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品德、經驗與專業法學之素養。\n 司法院每年應辦理智慧財產法院人員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180522,"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改任與遴選審查,應注意其品德、經驗與專業法學之素養。\n 司法院每年應辦理智慧財產法院人員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80522-三讀","說明":"一、配合第十三條已刪除甄試之規定,第一項略作修正,並增加改任之規定,以符體例。\n 二、第二項未修正。","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十四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n 一、曾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n 二、曾任實任法官或實任檢察官。\n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任薦任以上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n 四、曾實際執行智慧財產或商業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有關智慧財產、商業管理、證券交易或管理、期貨交易或管理之審查、訴願或法制業務合計十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任職年資,得分別依其講授、著作之法律類別,合併計算。\n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人員,其改任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 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人員,其遴選程序、法官年齡限制及研習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n 一、曾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n 二、曾任實任法官或實任檢察官。\n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任薦任以上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n 四、曾實際執行智慧財產或商業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有關智慧財產、商業管理、證券交易或管理、期貨交易或管理之審查、訴願或法制業務合計十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任職年資,得分別依其講授、著作之法律類別,合併計算。\n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人員,其改任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 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人員,其遴選程序、法官年齡限制及研習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置技術審查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技術審查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員額自技術審查官員額中調整之;其遴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技術審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兼任,不另列等。\n 司法院得借調具有智慧財產專業知識或技術之人員,充任技術審查官;其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置技術審查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技術審查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員額自技術審查官員額中調整之;其遴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技術審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兼任,不另列等。\n 司法院得借調具有智慧財產專業知識或技術之人員,充任技術審查官;其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置技術審查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技術審查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員額自技術審查官員額中調整之;其遴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技術審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兼任,不另列等。\n 司法院得借調具有智慧財產專業知識或技術之人員,充任技術審查官;其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置技術審查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技術審查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員額自技術審查官員額中調整之;其遴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技術審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兼任,不另列等。\n 司法院得借調具有智慧財產專業知識或技術之人員,充任技術審查官;其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日期":2014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置技術審查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技術審查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員額自技術審查官員額中調整之;其遴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技術審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兼任,不另列等。\n 司法院得借調具有智慧財產專業知識或技術之人員,充任技術審查官;其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置技術審查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技術審查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員額自技術審查官員額中調整之;其遴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技術審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兼任,不另列等。\n 司法院得借調具有智慧財產專業知識或技術之人員,充任技術審查官;其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任用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之人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應各依智慧財產或商業之專業類別,分別改任或遴選之。改任與遴選審查,應注意其品德、經驗與專業法學之素養。\n 司法院每年應辦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人員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230411,"動作":"修正","內容":"任用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之人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其改任與遴選審查,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經驗與專業法學之素養。\n 司法院每年應辦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人員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前法版本":"20191217-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1-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十五條","_prev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擔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n 二、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六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者。\n 前項第一款技術審查官資格,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及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第一項技術審查官之年資。\n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擔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n 二、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六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者。\n 前項第一款技術審查官資格,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及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第一項技術審查官之年資。\n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擔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n 二、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六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者。\n 前項第一款技術審查官資格,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及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第一項技術審查官之年資。\n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擔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n 二、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六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者。\n 前項第一款技術審查官資格,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及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第一項技術審查官之年資。\n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日期":2014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擔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n 二、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六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者。\n 前項第一款技術審查官資格,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及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第一項技術審查官之年資。\n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之配置","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擔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n 二、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六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者。\n 前項第一款技術審查官資格,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及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第一項技術審查官之年資。\n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及商業調查官之配置","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與商業調查官室,分別置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中二分之一,得分別列簡任第十職等;合計在二人以上者,得各置主任技術審查官或主任商業調查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n 前項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或借調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遴聘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n 技術審查官及商業調查官分別承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務:\n 一、案件技術或商業問題之判斷、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意見。\n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及商業調查官之配置","日期":20230411,"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與商業調查官室,分別置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中二分之一,得分別列簡任第十職等;合計在二人以上者,得各置主任技術審查官或主任商業調查官一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n 前項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或借調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遴聘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n 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n 技術審查官及商業調查官分別承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務:\n 一、案件技術或商業問題之判斷、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意見。\n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前法版本":"20191217-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1-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十六條","_prev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n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n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n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n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40520,"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n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n 第一項所定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一、原條文第一項末增列「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n 二、為使第一項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等事項有所依據,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前開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n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十七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n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n 第一項所定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十七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及商業調查官之配置","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技術審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擔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n 二、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六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者。\n 商業調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曾於行政院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三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n 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曾於行政院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二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n 三、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二年以上或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三年以上,有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著作並具證明者。\n 第一項第一款技術審查官資格,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及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第一項技術審查官之年資。\n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技術審查官及商業調查官之配置","日期":20230411,"動作":"修正","內容":"技術審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擔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擔任專利或商標審查官或助理審查官合計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n 二、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六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者。\n 商業調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n 一、曾於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三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n 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曾於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其他相當單位任職合計二年以上,具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n 三、現任或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系所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合計二年以上或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三年以上,有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專業著作並具證明者。\n 四、現任或曾任財經事務組之司法事務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n 第一項第一款技術審查官資格,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及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第一項技術審查官之年資。\n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前法版本":"20191217-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1-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十七條","_prev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40520,"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一、提存所之佐理員係輔助主任辦理法律所定提存事務,職務較一般佐理員從事之通常行政事務更具專業性,權責程度亦較高,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五條並規定提存佐理員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任用之。為使該職務與職稱一致,爰將現行提存所之佐理員職稱修正為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並定其官職等。\n 二、提存所佐理員之職稱既已修正為書記官,且員額僅為一至二人,為利人員調配彈性,爰不再規定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之比例。","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十八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十八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n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n 第一項所定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230411,"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n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20191217-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1-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十八條","_prev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 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 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 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 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4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 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80522,"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 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80522-三讀","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 二、為因應原住民族案件之傳譯需要,落實保障不通國語之本國人及外籍人士等之權益,並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三項,明定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以因應原住民族案件及日漸增多的涉外案件。","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簡任第十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值庭、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值庭、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值庭、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值庭、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4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值庭、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為辦理值庭、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因傳譯之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因傳譯之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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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二十一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40520,"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並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會計室、統計室置主任,爰配合修正之;又現行智慧財產法院會計室、統計室之編制,除主任外,其餘編制人員均為科員,未能反應主任以下人員,因事務內容及職責程度不同,仍應有職稱暨官職等之區別,且主任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下之科員最高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列等未能銜接,影響陞遷管道暢通,不利於人員久任及經驗累積,爰增置專員職務,定其官職等,以資妥適。","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二十二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二十二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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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n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n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n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n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40520,"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n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原條文第一項「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修正為「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其餘未修正。","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n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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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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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日期":20140520,"動作":"刪除","內容":"(刪除)","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一、本條刪除。\n 二、法官法第四章就法官會議之主席、決議方式等事項,已有明文規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已明定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本條無庸再重複規定,爰予刪除。","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二十八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刪除)","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二十八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法官會議。\n 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法官會議。\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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