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91"}},{"term":{"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四條"}}],"filter":[]}},"page":1,"total":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91&lawline_id=20070305-%E7%AC%AC%E4%BA%8C%E5%8D%81%E5%9B%9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n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n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n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n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40520,"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n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原條文第一項「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修正為「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其餘未修正。","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8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n 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40520-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