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91"}},{"term":{"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filter":[]}},"page":1,"total":7,"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91&lawline_id=20070305-%E7%AC%AC%E5%8D%81%E4%B9%9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510070100100","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順序":5,"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70516,"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510070100100","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為因應原住民族案件之傳譯需要,落實保障不通國語之本國人及外籍人士等之權益,並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三項,明定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以因應原住民族案件及日漸增多的涉外案件。","_id":"0104591-bill-1060510070100100-20070305-第十九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5-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70305,"動作":"制定","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 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09061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090612,"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 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090612-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00427,"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 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00427-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 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11104-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40520-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40520,"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 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70305-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40520-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70305-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日期":20180522,"動作":"修正","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n 智慧財產法院因傳譯之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法版本":"20070305-三讀","此法版本":"20180522-三讀","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 二、為因應原住民族案件之傳譯需要,落實保障不通國語之本國人及外籍人士等之權益,並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三項,明定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以因應原住民族案件及日漸增多的涉外案件。","_id":"0104591-20180522-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_prev_id":"0104591-20070305-三讀-20070305-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