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591"}},{"term":{"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四條"}}],"filter":[]}},"page":1,"total":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591&lawline_id=20191217-%E7%AC%AC%E5%8D%81%E5%9B%9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7-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19121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n 一、曾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n 二、曾任實任法官或實任檢察官。\n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任薦任以上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n 四、曾實際執行智慧財產或商業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有關智慧財產、商業管理、證券交易或管理、期貨交易或管理之審查、訴願或法制業務合計十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任職年資,得分別依其講授、著作之法律類別,合併計算。\n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人員,其改任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 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人員,其遴選程序、法官年齡限制及研習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191217-三讀-20191217-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591","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191217-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n 一、曾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n 二、曾任實任法官或實任檢察官。\n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任薦任以上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n 四、曾實際執行智慧財產或商業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以上,講授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課程五年以上,有上述相關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合計八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n 七、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有關智慧財產、商業管理、證券交易或管理、期貨交易或管理之審查、訴願或法制業務合計十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或商事法類之相關法律專門著作。\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任職年資,得分別依其講授、著作之法律類別,合併計算。\n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人員,其改任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n 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人員,其遴選程序、法官年齡限制及研習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1217-三讀","說明":"","_id":"0104591-20230411-三讀-20191217-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