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602"}},{"term":{"法條代碼":"19890110-第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602&lawline_id=19890110-%E7%AC%AC%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602","法律版本代碼":"19890110-三讀","法條代碼":"19890110-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日期":19890110,"動作":"全文修正","內容":"考選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資訊管理室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編纂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分析師二人,管理師二人,專員十二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六十四人至八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三十五人至四十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90110-三讀","說明":"","_id":"0104602-19890110-三讀-19890110-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