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617"}},{"term":{"法條代碼":"19860408-第三條"}}],"filter":[]}},"page":1,"total":1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617&lawline_id=19860408-%E7%AC%AC%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198604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19860408,"動作":"制定","內容":"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n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n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n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n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n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n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n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n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n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408-三讀","說明":"","_id":"0104617-19860408-三讀-19860408-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19901218-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1990121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n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n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n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n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n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n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n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n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n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408-三讀","說明":"","_id":"0104617-19901218-三讀-19860408-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19941229-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19941229,"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n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n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n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n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n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n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n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n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n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408-三讀","說明":"","_id":"0104617-19941229-三讀-19860408-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19950117-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19950117,"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n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n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n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n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n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n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n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n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n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408-三讀","說明":"","_id":"0104617-19950117-三讀-19860408-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19961029-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19961029,"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n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n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n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n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n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n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n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n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n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408-三讀","說明":"","_id":"0104617-19961029-三讀-19860408-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2002010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n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n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n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n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n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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