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617"}},{"term":{"法條代碼":"19860408-第二十九條"}}],"filter":[]}},"page":1,"total":1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617&lawline_id=19860408-%E7%AC%AC%E4%BA%8C%E5%8D%81%E4%B9%9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198604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二十九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19860408,"動作":"制定","內容":"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n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n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n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n 前項第一款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須裁減人員時,應按其未經或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順序,予以資遣;同一順序人員,應再按其考績成績,依次資遣。\n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408-三讀","說明":"","_id":"0104617-19860408-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19901218-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二十九條","順序":29,"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19901218,"動作":"未變更","內容":"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n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n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n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n 前項第一款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須裁減人員時,應按其未經或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順序,予以資遣;同一順序人員,應再按其考績成績,依次資遣。\n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408-三讀","說明":"","_id":"0104617-19901218-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19941229-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二十九條","順序":29,"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19941229,"動作":"未變更","內容":"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n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n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n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n 前項第一款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須裁減人員時,應按其未經或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順序,予以資遣;同一順序人員,應再按其考績成績,依次資遣。\n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408-三讀","說明":"","_id":"0104617-19941229-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19950117-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二十九條","順序":29,"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19950117,"動作":"未變更","內容":"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n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n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n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n 前項第一款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須裁減人員時,應按其未經或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順序,予以資遣;同一順序人員,應再按其考績成績,依次資遣。\n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408-三讀","說明":"","_id":"0104617-19950117-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19961029-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二十九條","順序":31,"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19961029,"動作":"未變更","內容":"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n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n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n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n 前項第一款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須裁減人員時,應按其未經或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順序,予以資遣;同一順序人員,應再按其考績成績,依次資遣。\n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408-三讀","說明":"","_id":"0104617-19961029-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二十九條","順序":32,"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020108,"動作":"未變更","內容":"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n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n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n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n 前項第一款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須裁減人員時,應按其未經或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順序,予以資遣;同一順序人員,應再按其考績成績,依次資遣。\n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408-三讀","說明":"","_id":"0104617-20020108-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二十九條","順序":32,"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051108,"動作":"未變更","內容":"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n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n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n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n 前項第一款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須裁減人員時,應按其未經或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順序,予以資遣;同一順序人員,應再按其考績成績,依次資遣。\n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408-三讀","說明":"","_id":"0104617-20051108-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2-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二十九條","順序":32,"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070302,"動作":"未變更","內容":"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n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n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n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n 前項第一款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須裁減人員時,應按其未經或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順序,予以資遣;同一順序人員,應再按其考績成績,依次資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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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本條有關公務人員資遣之規定,業移列至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條文中規範,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_id":"0104617-20100713-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_prev_id":"0104617-19860408-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130104-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二十九條","順序":34,"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130104,"動作":"未變更","內容":"(刪除)","前法版本":"19860408-三讀","此法版本":"20100713-三讀","說明":"","_id":"0104617-20130104-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_prev_id":"0104617-19860408-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150602-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二十九條","順序":34,"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150602,"動作":"未變更","內容":"(刪除)","前法版本":"19860408-三讀","此法版本":"20100713-三讀","說明":"","_id":"0104617-20150602-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_prev_id":"0104617-19860408-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19-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二十九條","順序":34,"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190319,"動作":"未變更","內容":"(刪除)","前法版本":"19860408-三讀","此法版本":"20100713-三讀","說明":"","_id":"0104617-20190319-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_prev_id":"0104617-19860408-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510-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二十九條","順序":34,"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220510,"動作":"未變更","內容":"(刪除)","前法版本":"19860408-三讀","此法版本":"20100713-三讀","說明":"","_id":"0104617-20220510-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_prev_id":"0104617-19860408-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119-三讀","法條代碼":"19860408-第二十九條","順序":34,"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日期":20230119,"動作":"未變更","內容":"(刪除)","前法版本":"19860408-三讀","此法版本":"20100713-三讀","說明":"","_id":"0104617-20230119-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_prev_id":"0104617-19860408-三讀-19860408-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