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617"}},{"term":{"法條代碼":"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617&lawline_id=20020108-%E7%AC%AC%E4%B8%89%E5%8D%81%E4%B8%89%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bill-1100108070100200","法條代碼":"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順序":9,"條號":"第三十三條之一","母層級":"","日期":20210223,"動作":"修正","內容":"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n一、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本法任用。\n二、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仍繼續任用。但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n三、原依該條例第十條規定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及調任技術職系職務;其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前法版本":"20020108-三讀","此法版本":"bill-1100108070100200","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三款,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依現行條文第三款規定,該款人員官等之晉升,依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亦即,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惟本法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就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由「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修正為「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爰配合將現行條文第三款「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修正為「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另依法制作業體例,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_id":"0104617-bill-1100108070100200-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_prev_id":"0104617-20020108-三讀-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08-三讀","法條代碼":"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三條之一","母層級":"","日期":20020108,"動作":"增訂","內容":"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左列規定辦理:\n 一、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本法任用。\n 二、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仍繼續任用。但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n 三、原依該條例第十條規定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及調任技術職系職務;其官等之晉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20108-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廢止,新增本條文規定原依該條例審定有案人員,依其所具資格予以繼續任用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以保障是類人員之權益。","_id":"0104617-20020108-三讀-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08-三讀","法條代碼":"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三條之一","母層級":"","日期":20051108,"動作":"未變更","內容":"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左列規定辦理:\n 一、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本法任用。\n 二、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仍繼續任用。但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n 三、原依該條例第十條規定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及調任技術職系職務;其官等之晉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20108-三讀","說明":"","_id":"0104617-20051108-三讀-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302-三讀","法條代碼":"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三條之一","母層級":"","日期":2007030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左列規定辦理:\n 一、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本法任用。\n 二、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仍繼續任用。但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n 三、原依該條例第十條規定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及調任技術職系職務;其官等之晉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20108-三讀","說明":"","_id":"0104617-20070302-三讀-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1-三讀","法條代碼":"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三條之一","母層級":"","日期":20071221,"動作":"未變更","內容":"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左列規定辦理:\n 一、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本法任用。\n 二、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仍繼續任用。但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n 三、原依該條例第十條規定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及調任技術職系職務;其官等之晉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20108-三讀","說明":"","_id":"0104617-20071221-三讀-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091215-三讀","法條代碼":"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三條之一","母層級":"","日期":2009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左列規定辦理:\n 一、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本法任用。\n 二、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仍繼續任用。但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n 三、原依該條例第十條規定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及調任技術職系職務;其官等之晉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20108-三讀","說明":"","_id":"0104617-20091215-三讀-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100713-三讀","法條代碼":"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三條之一","母層級":"","日期":20100713,"動作":"未變更","內容":"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左列規定辦理:\n 一、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本法任用。\n 二、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仍繼續任用。但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n 三、原依該條例第十條規定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及調任技術職系職務;其官等之晉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20108-三讀","說明":"","_id":"0104617-20100713-三讀-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130104-三讀","法條代碼":"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三條之一","母層級":"","日期":20130104,"動作":"未變更","內容":"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左列規定辦理:\n 一、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本法任用。\n 二、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仍繼續任用。但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n 三、原依該條例第十條規定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及調任技術職系職務;其官等之晉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20108-三讀","說明":"","_id":"0104617-20130104-三讀-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法律代碼":"0104617","法律版本代碼":"20150602-三讀","法條代碼":"20020108-第三十三條之一","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三條之一","母層級":"","日期":2015060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左列規定辦理:\n 一、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本法任用。\n 二、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仍繼續任用。但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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