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666"}},{"term":{"法條代碼":"20090331-第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666&lawline_id=20090331-%E7%AC%AC%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666","法律版本代碼":"2009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90331-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090331,"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n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n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n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n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n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n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n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n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n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n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n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n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331-三讀","說明":"","_id":"0104666-20090331-三讀-20090331-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666","法律版本代碼":"20230502-三讀","法條代碼":"20090331-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230502,"動作":"修正","內容":"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n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n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n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n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n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n 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n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n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n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n (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n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n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前法版本":"20090331-三讀","此法版本":"20230502-三讀","說明":"","_id":"0104666-20230502-三讀-20090331-第十二條","_prev_id":"0104666-20090331-三讀-20090331-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