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5126"}},{"term":{"法條代碼":"20030606-第七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5126&lawline_id=20030606-%E7%AC%AC%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5126","法律版本代碼":"20030606-三讀","法條代碼":"20030606-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日期":20030606,"動作":"制定","內容":"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刀或槍:\n 一、巡防機關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n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n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遭受危害時。\n 四、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n 五、對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運輸工具,依法執行緊追、登臨、檢查、搜索、扣押、逮捕或驅離,其抗不遵照或脫逃時。他人助其為上述行為者,亦同。\n 六、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有事實足認其承載人員,有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回航,而抗不遵照,為阻止其繼續行駛時。\n 七、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刀或槍不足以強制或制止時。\n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砲以外之其他器械。","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606-三讀","說明":"","_id":"0105126-20030606-三讀-20030606-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