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5126"}},{"term":{"法條代碼":"20230502-第十八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5126&lawline_id=20230502-%E7%AC%AC%E5%8D%81%E5%85%A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5126","法律版本代碼":"20230502-三讀","法條代碼":"20230502-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日期":20230502,"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n 前項情形,為海巡機關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n 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n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02-三讀","說明":"","_id":"0105126-20230502-三讀-20230502-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