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5152"}},{"term":{"法條代碼":"20090112-第二條"}}],"filter":[]}},"page":1,"total":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5152&lawline_id=20090112-%E7%AC%AC%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5152","法律版本代碼":"20090112-三讀","法條代碼":"20090112-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112,"動作":"制定","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人口販運:\n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n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n 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n 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112-三讀","說明":"","_id":"0105152-20090112-三讀-20090112-第二條"},{"法律代碼":"0105152","法律版本代碼":"20160506-三讀","法條代碼":"20090112-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0506,"動作":"修正","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人口販運:\n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n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n 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n 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前法版本":"20090112-三讀","此法版本":"20160506-三讀","說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業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修正全文,爰配合修正原條文第二款所引用之法律名稱。","_id":"0105152-20160506-三讀-20090112-第二條","_prev_id":"0105152-20090112-三讀-20090112-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