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5152"}},{"term":{"法條代碼":"20090112-第五條"}}],"filter":[]}},"page":1,"total":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5152&lawline_id=20090112-%E7%AC%AC%E4%BA%94%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5152","法律版本代碼":"20090112-三讀","法條代碼":"20090112-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112,"動作":"制定","內容":"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劃分如下:\n 一、法務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法制事項、人口販運罪之偵查與起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n 二、衛生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指定傳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之規劃、推動及督導。\n 三、勞工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就業服務、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政策、法規與方案之擬訂、修正、持有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安置保護、工作許可核發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n 四、海岸巡防主管機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n 五、大陸事務主管機關:人口販運案件涉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及其相關事項之協調、聯繫及督導。\n 六、外交主管機關:人口販運案件與人口販運防制涉外事件之協調、聯繫、國際情報交流共享、雙邊國家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n 七、其他人口販運防制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112-三讀","說明":"","_id":"0105152-20090112-三讀-20090112-第五條"},{"法律代碼":"0105152","法律版本代碼":"20160506-三讀","法條代碼":"20090112-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050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劃分如下:\n 一、法務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法制事項、人口販運罪之偵查與起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n 二、衛生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指定傳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採證、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之規劃、推動及督導。\n 三、勞工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就業服務、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政策、法規與方案之擬訂、修正、持有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安置保護、工作許可核發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n 四、海岸巡防主管機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n 五、大陸事務主管機關:人口販運案件涉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及其相關事項之協調、聯繫及督導。\n 六、外交主管機關:人口販運案件與人口販運防制涉外事件之協調、聯繫、國際情報交流共享、雙邊國家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n 七、其他人口販運防制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90112-三讀","說明":"","_id":"0105152-20160506-三讀-20090112-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