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5152"}},{"term":{"法條代碼":"20230519-第三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5152&lawline_id=20230519-%E7%AC%AC%E4%B8%89%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5152","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9-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9-第三十二條","順序":31,"條號":"第三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罰則","日期":202305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n 對未滿十八歲之人摘取其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依下列規定處罰:\n 一、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 二、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9-三讀","說明":"","_id":"0105152-20230519-三讀-20230519-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