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5152"}},{"term":{"法條代碼":"20230519-第二十八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5152&lawline_id=20230519-%E7%AC%AC%E4%BA%8C%E5%8D%81%E5%85%A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5152","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9-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9-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三章 被害人保護","日期":202305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返回原籍國(地)意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聯繫被害人原籍國(地)之政府機關、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非政府組織或其家屬,協助將其安全送返原籍國(地)。\n 前項被害人有返回原籍國(地)意願者,司法警察機關或安置保護之民間團體應通知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儘速偵查、審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9-三讀","說明":"","_id":"0105152-20230519-三讀-20230519-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