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5152"}},{"term":{"法條代碼":"20230519-第二十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5152&lawline_id=20230519-%E7%AC%AC%E4%BA%8C%E5%8D%81%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5152","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9-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9-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章 被害人保護","日期":202305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照片、影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 一、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n 二、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n 三、人口販運被害人死亡,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之必要。\n 前項但書規定,於人口販運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者,不適用之。\n 第一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資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9-三讀","說明":"","_id":"0105152-20230519-三讀-20230519-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