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5152"}},{"term":{"法條代碼":"20230519-第十一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5152&lawline_id=20230519-%E7%AC%AC%E5%8D%81%E4%B8%80%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5152","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9-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9-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二章 預防及鑑別","日期":202305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n 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者,應即移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法院審理中,知悉有人口販運嫌疑者,應即移請檢察官轉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n 司法警察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中,必要時,應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n 鑑別人員實施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前,應告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n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結果,應作成鑑別通知書送達受鑑別人。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得於鑑別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n 前項異議,原鑑別機關(單位)認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機關(單位)決定。上級機關(單位)受理異議後,應於十日內為決定,認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無理由者,應予維持。\n 鑑別異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鑑別人,受鑑別人對其結果,不得再聲明不服。\n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於鑑別或鑑別異議結果決定前,不得強制驅逐出國(境)。","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9-三讀","說明":"","_id":"0105152-20230519-三讀-20230519-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