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5152"}},{"term":{"法條代碼":"20230519-第十五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5152&lawline_id=20230519-%E7%AC%AC%E5%8D%81%E4%BA%94%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5152","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9-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9-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三章 被害人保護","日期":2023051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n 一、人身安全保護。\n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n 三、通譯服務。\n 四、法律協助。\n 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n 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n 七、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及其他必要之經濟補助。\n 八、福利服務資源之諮詢及轉介。\n 九、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n 十、安置服務。\n 十一、其他必要之協助。\n 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為安置服務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安置服務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n 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提供協助之條件、方式、終止協助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9-三讀","說明":"","_id":"0105152-20230519-三讀-20230519-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