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8125"}}],"filter":[]}},"page":1,"total":10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8125","lawline":[{"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制定本法。\n 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一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制定本法。\n 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一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制定本法。\n 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一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二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223070200900","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五條","順序":1,"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70301,"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20100107-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223070200900","說明":"鑑於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於民國101年5月20日改制,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_id":"0108125-bill-1060223070200900-20100107-第五條","_prev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五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925070201100","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三條","順序":1,"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71003,"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n一、視覺藝術產業。\n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n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n四、工藝產業。\n五、電影產業。\n六、廣播電視產業。\n七、出版產業。\n八、廣告產業。\n九、產品設計產業。\n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n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n十二、建築設計產業。\n十三、數位內容產業。\n十四、創意生活產業。\n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n十六、族群語言教育文化推展產業。\n十七、無形文化資產教育推展產業。\n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20100107-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925070201100","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十六、十七款。\n\n二、族群語言為文化積累之重要基礎,亦是文化推廣與學習的最佳媒介。為補足正規學校族群語言教育之不足、深化我國文化之傳承,並創新相關產業之發展,主管機關應針對我國各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的相關語言教育產業,予以輔導。\n\n三、傳統表演藝術、工藝、口述文化、民俗、知識與實踐等無形文化資產,皆為文化傳承之重要元素,主管機關應結合教育,以創新創意之模式進行推廣,促成相關文化技藝活動產業化,以期協助文化積累與推展。","_id":"0108125-bill-1060925070201100-20100107-第三條","_prev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三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1124070200300","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三條","順序":1,"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71205,"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n一、視覺藝術產業。\n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n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n四、工藝產業。\n五、電影產業。\n六、廣播電視產業。\n七、出版產業。\n八、廣告產業。\n九、產品設計產業。\n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n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n十二、建築設計產業。\n十三、數位內容產業。\n十四、創意生活產業。\n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n十六、街頭藝文產業。\n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20100107-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1124070200300","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我國街頭藝文發展日漸流蓬勃,惟目前僅分散於各縣市各自管轄,並無中央統一之發展策略。\n\n三、爰此,新增第一項第十六款,將街頭藝術納入本法之範疇。\n\n四、第十七款配合第十六款之變更。","_id":"0108125-bill-1061124070200300-20100107-第三條","_prev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三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1222070201200","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五條","順序":1,"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71226,"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20100107-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1222070201200","說明":"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改制為「文化部」,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合實況。","_id":"0108125-bill-1061222070201200-20100107-第五條","_prev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五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二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二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n 一、視覺藝術產業。\n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n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n 四、工藝產業。\n 五、電影產業。\n 六、廣播電視產業。\n 七、出版產業。\n 八、廣告產業。\n 九、產品設計產業。\n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n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n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n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n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n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n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三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223070200900","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七條","順序":2,"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70301,"動作":"修正","內容":"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得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其設置條例另定之。。\n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行政法人協調及推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二條之事項;其設置條例另定之。","前法版本":"20100107-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22307020090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政府「得」設研究機構為之,爰將「應」修正為「得」。\n\n二、新增第二項:參考世界各國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協助乃從最前端的文化創意育成,直到終端的生產、行銷、研發、甚至大量地向國外推廣,進而引領文化潮流的成功模式,新增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行政法人協調及推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二條之事項;其設置條例另定之」,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應設立行政法人之中介機構,積極協調與推動可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育成、行銷、研發、投資、融資,以及必要的獎勵與輔助,以落實本法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目的。","_id":"0108125-bill-1060223070200900-20100107-第七條","_prev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七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925070201100","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五條","順序":2,"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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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n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統計,並每年出版文化創意產業年報。","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六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n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統計,並每年出版文化創意產業年報。","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六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其設置條例另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七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225,"動作":"修正","內容":"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前法版本":"20100107-三讀","此法版本":"20181225-三讀","說明":"一、為完備我國文化中介組織體系、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鼓勵各級政府於推動相關業務時,若有須具專業知識及人力需求者,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其型態不以財團法人為限,爰予修正。\n 二、本條所稱「文化內容」,係指將文化要素以符號、文字、圖形、色彩、聲音、形象與影像等資料或資訊,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七條","_prev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七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前法版本":"20100107-三讀","此法版本":"20181225-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七條","_prev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七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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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n 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九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n 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九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之觀念,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資產,並落實於相關政策。\n 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二年以上者,應劃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n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各項獎勵或輔導措施,以協助公民營企業及文化創意事業,將創意成果及文化創意資產,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運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十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之觀念,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資產,並落實於相關政策。\n 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二年以上者,應劃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n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各項獎勵或輔導措施,以協助公民營企業及文化創意事業,將創意成果及文化創意資產,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運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十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之觀念,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資產,並落實於相關政策。\n 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二年以上者,應劃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n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各項獎勵或輔導措施,以協助公民營企業及文化創意事業,將創意成果及文化創意資產,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運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十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為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n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文化創意事業充實文化創意人才,並鼓勵其建置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發展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創意開發、實驗、創作與展演。","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為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n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文化創意事業充實文化創意人才,並鼓勵其建置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發展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創意開發、實驗、創作與展演。","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2-第十條之一","順序":10,"條號":"第十條之一","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2,"動作":"增訂","內容":"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 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n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2-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230512-第十條之一"},{"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n 一、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n 二、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n 三、創業育成。\n 四、健全經紀人制度。\n 五、無形資產流通運用。\n 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n 七、運用資訊科技。\n 八、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n 九、促進投資招商。\n 十、事業互助合作。\n 十一、市場拓展。\n 十二、國際合作及交流。\n 十三、參與國內外競賽。\n 十四、產業群聚。\n 十五、運用公有不動產。\n 十六、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n 十七、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n 十八、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n 十九、協助活化文化創意事業產品及服務。\n 二十、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n 前項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查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n 一、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n 二、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n 三、創業育成。\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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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查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20100107-三讀","此法版本":"20230512-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十二條","_prev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n 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n 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三條","順序":13,"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為提升國民美學素養及培養文化創意活動人口,政府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美學及文化創意欣賞課程,並辦理相關教學活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為發展本國文化創意產業,政府應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n 前項原創產品或服務範圍之認定與補助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為發展本國文化創意產業,政府應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n 前項原創產品或服務範圍之認定與補助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四條","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n 前項補助、發放對象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n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n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五條","順序":15,"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為發展本國文化創意產業,政府應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n 前項原創產品或服務範圍之認定與補助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政府機關辦理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採購,其採公開評選方式者,得將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創意、美學列為評選項目。","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政府機關辦理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採購,其採公開評選方式者,得將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創意、美學列為評選項目。","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六條","順序":16,"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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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政府機關辦理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採購,其採公開評選方式者,得將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創意、美學列為評選項目。","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n 政府應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促成跨領域經營策略與管理經驗之交流。","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n 政府應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促成跨領域經營策略與管理經驗之交流。","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八條","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應保留該場站或相關設施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格使用;其比率及使用費率,由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自有品牌,並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得協調各駐外機構,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參加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自有品牌,並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得協調各駐外機構,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參加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十九條","順序":19,"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n 政府應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促成跨領域經營策略與管理經驗之交流。","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得以出租、授權或其他方式,提供其管理之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但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n 依前項規定提供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管理機關,應將對外提供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造冊,並以適當之方式對外公開。\n 管理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收益,得保留部分作為管理維護、技術研發與人才培育之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n 利用人係為非營利目的而使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時,管理機關得採優惠計價方式辦理。\n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得以出租、授權或其他方式,提供其管理之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但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n 依前項規定提供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管理機關,應將對外提供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造冊,並以適當之方式對外公開。\n 管理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收益,得保留部分作為管理維護、技術研發與人才培育之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n 利用人係為非營利目的而使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時,管理機關得採優惠計價方式辦理。\n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自有品牌,並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得協調各駐外機構,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參加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政府機關為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方式之限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政府機關為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方式之限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一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得以出租、授權或其他方式,提供其管理之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但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n 依前項規定提供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管理機關,應將對外提供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造冊,並以適當之方式對外公開。\n 管理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收益,得保留部分作為管理維護、技術研發與人才培育之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n 利用人係為非營利目的而使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時,管理機關得採優惠計價方式辦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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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業務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二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政府機關為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方式之限制。","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n 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前項授權許可,應以適當之方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n 第一項使用報酬之金額應與一般著作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n 依第一項規定獲得授權許可完成之文化創意產品重製物,應註明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日期、文號及許可利用之條件與範圍。\n 第一項申請許可、使用報酬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n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發現其申請有不實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n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四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n 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前項授權許可,應以適當之方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n 第一項使用報酬之金額應與一般著作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n 依第一項規定獲得授權許可完成之文化創意產品重製物,應註明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日期、文號及許可利用之條件與範圍。\n 第一項申請許可、使用報酬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n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發現其申請有不實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n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三條","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n 前項登記內容,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n 第一項登記及前項查閱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n 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業務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政府應協助設置文化創意聚落,並優先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政府應協助設置文化創意聚落,並優先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四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四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n 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前項授權許可,應以適當之方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n 第一項使用報酬之金額應與一般著作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n 依第一項規定獲得授權許可完成之文化創意產品重製物,應註明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日期、文號及許可利用之條件與範圍。\n 第一項申請許可、使用報酬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n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發現其申請有不實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n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授權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二十四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租稅優惠","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n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n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n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n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n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六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租稅優惠","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n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n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n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n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n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五條","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二章 協助及獎補助機制","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政府應協助設置文化創意聚落,並優先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二十五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租稅優惠","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三章 租稅優惠","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二十七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六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章 租稅優惠","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n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n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n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n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n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二十六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三章 租稅優惠","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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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三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 第一項、第二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第三項創業投資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要件、一定範圍、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抵減率、申請期限、申請程序、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實施年限為十年。","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2-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230512-第二十七條之一"},{"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附則","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附則","日期":20181225,"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n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前法版本":"20100107-三讀","此法版本":"20181225-三讀","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三十條","_prev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2-第二十七條之二","順序":29,"條號":"第二十七條之二","母層級":"第三章 租稅優惠","日期":20230512,"動作":"增訂","內容":"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二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且對同一公司或事業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或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n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前項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並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且對同一專案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持續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投資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n 個人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二項投資金額減除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金額減除優惠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減除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n 第一項、第二項個人適用投資金額減除之資格條件、一定範圍、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減除率、申請期限、申請程序、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實施年限為十年。","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2-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230512-第二十七條之二"},{"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2-第二十七條之三","順序":30,"條號":"第二十七條之三","母層級":"第三章 租稅優惠","日期":20230512,"動作":"增訂","內容":"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法所定之租稅優惠。","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2-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230512-第二十七條之三"},{"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八條","順序":31,"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三章 租稅優惠","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二十九條","順序":32,"條號":"第二十九條","母層級":"第四章 附則","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二十九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三十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四章 附則","日期":20230512,"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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